社会治理做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创建充满生机而和谐有序的美好社会的基本路径。2018年6月4日,在延安干部学院新任地市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示范班开班仪式讲话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初次正式提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观念,并从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以树立“五个导向”、优化四大体系、提升七大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架构和方法路径。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新的概念,从字面描述上看,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成,体现的是国家对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在“市域”范畴内的贯彻落实。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中央文件用“社会治理”的概念代替了过去的“社会管理”概念后,政学两界对其已有深层次的探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说法渐渐深入人心,其观念要义也比较明确。要深刻领会和把握住“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观念的内涵,重点在于对“市域”的了解和把握。详细来说 ,需要抓住下面三个着力点:
1、市域社会治理的治理单位主要以设区的城市为载体
我们国家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产生了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地方政府体系结构,治理体系的运作主要借助于自上而下的层级“势能”推动。
现阶段,就我国的地方行政层级设置来说 ,主要存有两级制、三级制和四级制三种形式。虽然我们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体系和城市行政等级比较复杂,但从中央政法委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的谋划布局来看,这里的“市域”应该主要指的是设区的城市的行政区域和层级(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这也是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目前,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传导性、流动性不断地增强,从酝酿发酵到集中爆发周期不断地缩短,牵涉到的利益群体、资金往来、详细需求等各类矛盾要素不断地超越传统县域层级可以处理的职权范围。而相对于以“县域”为重点的传统社会治理体系来说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的社会治理具有更大更明显的优势,尤其是地方立法权优势和资源统筹协调优势。
2、市域社会治理强调市级层面的“主导者”角色定位
从行政层级关系看,国家和省级层面是政策的研究者和制定者,区县层面是详细的实施者,在职能定位方面十分明确。但市级层面则处在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既是上级政策的实施者,一定程度上又是政策的制定者。
在以“县域”为核心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市级层面做为“实施者”的定位容易被放大,而在地方政策研究拟定、治理体系创新、力量整合调配等方面的主导性作用则发挥得不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概念的正式提出,便是要把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核心从县一级向市一级迁移,突显出市级层面在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做为“主导者”的角色定位。
详细来说 ,便是要充分发挥市一级党委政府的统筹谋划作用,通过优化市域社会治理组织体系、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核心能力,生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权责明确、高效联动、上下贯通、运行灵活,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新体系,进而在全市域范围内创建生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市域社会治理突显出“以城区为核心”的空间治理趋向
改革开放40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经济新产业飞速发展并向城市聚集,生成了“以人口由乡村向城镇、由落后地区地区向发达地区迁移为主的特征明显的人口流动大潮”。与之相伴而生的现象是城市人口规模的迅速提升。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信息显示,到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人口总数比重达到了51.27%,第一次超过了50%;截至2017年底,全国市辖区人口超过了100万的大城市已经有147个,城市化均值已经达到57.35%。中国数千年来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乡人口分布已经发生逆转,意味着人们的生产方式、职业结构、消费行为、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都将发生极为深刻的改变,城市由此也就容易成为各类矛盾风险的产生地、聚集地、爆发地。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便是希望能够将社会治理的工作重点转到城区上来,通过发挥市一级的统筹协调以及资源和技术优势,更加有效地应对城乡区域发展过程中各类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挑战,从而真正的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综合上述分析,“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应该是以设区的城市为基础治理单位,以城区为核心、覆盖农村、城乡联动,充分发挥市级层面主导作用,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谋划和实施的社会治理。结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以及陈一新秘书长的有关阐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便是要按照中央政府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以设区市为主要治理载体,以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内容,推进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发展过程。